首先要向朋友圈的各位小主说一声,我们来晚了。朋友圈的各种代购或销售代理已经充斥每一位小主的手机,今天小编才整理出来这篇文章,实在太晚了。本着替各位小主负责的态度,小编作为一名资深的法律人,今天要为大家扒一扒朋友圈销售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希望通过各位小主的转发,能够使小主的朋友圈宁静一点,或者更热闹一些。
我一个大学同学,是个老师,且称作同学A,最近看他的朋友圈在销售某品牌的女性卫生巾,每天看见他朋友圈的消息,小编都想屏蔽掉,又苦于同学面子,不好下黑手。有一次当小编正在吃饭时翻了一眼朋友圈(相信小主门一定不会再吃饭时刷朋友圈吧),他正在举例说明其他品牌卫生巾的不卫生,小编看到胃口全倒,也是醉了。今天就先从这位同学开扒。各位严肃点,小编在讲法律。这位同学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如下法律风险:
一、因代购销售卫生巾并未缴纳相关税款,涉嫌触犯逃税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因收取下级代理商代理费用或者商品销售款项,涉嫌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因代理销售的该品牌卫生巾不符合GB8939-1999国家标准涉嫌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四、因在销售过程中,片面夸大产品宣传,诋毁其他卫生巾品牌,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说完这位同学,再扒一扒另一位同学,同学B,在朋友圈销售自波兰代购的蜜蜡、绿松石等珠宝、首饰。同学圈都笑称他为国际珠宝大亨,小编还从他手里买过蜜蜡,不知道小编黑他会不会被他打。他因销售的蜜蜡、绿松石未正常报关,涉嫌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同学C,在销售自韩国代购的化妆品,正常来说,韩国生产的化妆品肯定符合国际标准,化妆品是微商经营最多的品类,而国家对化妆品有着严格的要求。所有在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厂商都必须完成备案流程获得相关许可才能上市销售,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的规定,所有国产品牌化妆品都需要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而所有国外原装进口化妆品则需要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以下均简称《批件》)才算拿到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准入证。所有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审批通过的产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官方网站上都是可以查询的!
未取得上述批件,在国内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就可能涉嫌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学D,销售金银制品、金银手串,可能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
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中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有这些都是国家为调控特定物品的经营市场而作的特殊规定,非经许可即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给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混乱。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其中就包括金银制品。
除了上述我的几位同学销售的物品外,朋友圈还有一类物品特别常见,那就是销售减肥品、营养品,这一类的微商刑事法律风险更大,其中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可能会有微商朋友们说,我买的是保健品不是药,别急还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试问各位小主,有谁能保证你销售的减肥药、营养品是符合安全标准的,又有谁敢保证自己在朋友圈购买的是符合安全标准的。
根据《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根据《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除此之外各位小主在朋友圈可以遇见的销售情形:除了涉及上述罪名,销售奢侈品牌的衣服、包包,还可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如外观、发明专利、著作、音像制品等)商品,还可能涉嫌假冒专利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销售侵权制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扒起来简直是没完没了。
好了,总结一下吧,几乎所有在朋友圈售卖物品的微商都涉嫌逃税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国外代购东西的都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就是说几乎全部的微商都是在犯罪或者通往犯罪的路上。小编所扒的很多罪名,除了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外,还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均面临因侵权导致的赔偿责任;生产销售劣药、有毒、有害食品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均可能因造成人身损害而导致的赔偿责任。小编绝不是危言耸听,现在的朋友圈还没有整治,不代表未来还可以像现在一样,小编想奉劝各位朋友圈的小主,在做微商前或者已经在做微商的在看了小编的文章后,一定要静下心思考自己是不是做好承担做微商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的准备。